成为无神论者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其中比较普遍的原因包括神的存在缺乏证据,缺乏直接的,明顯的,客觀的,無可辯駁的證據以及认为在理性上神不存在更有说服力。(维基百科. 无神论. June 18 2009查閱)
奧砍剃刀原則
奧砍剃刀原則(Occam’s Razor, Ockham’s Razor),向我們提出一個建議:如果兩個理論都能解釋現象,那麼我們應該要取比較簡單的那一個。( “All other things being equal, the simplest solution is the best.")現在世界上有兩種主要論調:有神與沒有神。既然在可觀測的範圍內假設沒有神也不會起任何影響,那麼該原則建議我們取沒有神那一個。至於到底有沒有神?奧砍的剃刀並沒有告訴我們,但既然有沒有都沒差,無神的假設顯然比較經濟些。(维基百科. 无神论. June 18 2009查閱)
假定没有神
无神论者认为,既然人类在几千年的历史中、自己在十几乃至几十年的生活经历中,都未找到令人难以否定的神存在的证据,我们不妨在生活中假定没有神。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假定又进一步被经验所肯定,无神论的观念因而进一步得到稳固。有神论者常常试图改变无神论者的观点,但他们通常拿不出令无神论者信服的证据;但是反過來說,同樣地,無神論者也常常無法證明「神不存在」,因為依據普遍的神的「定義」,這些神通常是不能被證偽的,不過還是具有如罪惡問題這樣令神的定義自相矛盾的例子。(维基百科. 无神论. June 18 2009查閱)
教育有助于人们学会缜密的逻辑思维、科学地观察事物。很多人因为没有被有神论的证据和推理说服而成为无神论者。然而,由於神一般無法證明或證偽,近现代科学家对神存在與否的态度更接近于不可知论。有神论者可能要求无神论者证明神不存在,但提供证明的责任應在有神论者肩上。(维基百科. 无神论. June 18 2009查閱)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又可稱提供證明的責任(英語:Burden of proof),在法律意義之外,提供證明的責任是指在提出新理論或主張的同時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明的責任。一般而言,聲明方具有提供證明的責任,僅僅說「你不能反駁這個觀點」是不夠的。當某人提出一個大膽的主張,其他人沒有責任反駁這一主張,責任在於提出主張的人自己給出證明。(維基百科, 2009r)
羅素的茶壺(Wikipedia,2009k)
羅素的茶壺(Russell’s teapot),有時被稱為天體茶壺(Celestial Teapot),是一個比喻.首先是由哲學家羅素( 1872年至1970年) ,旨在駁斥這樣的想法–即在懷疑論者反駁無法證偽的宗教主張一事上, 舉證責任在於懷疑論者。在一篇題為“有沒有上帝? ”– 1952年委託(但從未出版)給畫刊雜誌,羅素寫道:(Russell,1997, pp. 542–548.)
哲學家如路德維希·費爾巴哈(Feuerbach, Ludwig .1841. The Essence of Christianity)與西格蒙德·弗洛伊德認為上帝和其他宗教信仰都是人類自身的創造,其目的是填補許多心理與情感上的需求。這也是許多佛教徒的觀點(Walpola Rahula, What the Buddha Taught. Grove Press, 1974. Pages 51–52.。)受費爾巴哈的影響,卡爾·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研究神與宗教的社會功能並作出結論,認為它們是統治階級用來壓迫勞動階級的工具。米哈伊爾·巴枯寧則說:“神的概念暗指了人類理性和公義的缺失;它是對人類自由的極端否定,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際中,它都必隨著人類奴役的結束而消亡。”他將伏爾泰的名言“如果上帝不存在,那就必須創造祂。”修改成“如果上帝存在,那就必須拋棄祂。” (Bakunin, Michael,1916年.God and the State. New York: Mother Earth Publishing Association.於2007年4月12日查閱.) (维基百科, 無神論. 10/May/2010)
邏輯學的論證
邏輯學無神論認為對神的概念的各種不同定義,例如基督教的人格神,都在邏輯上擁有自相矛盾的本質。這一類無神論者提出了演繹論證來否定神的存在,此種論證明確了神的幾種無法調和的屬性,例如完美,創造者地位,不朽,全知,全在,全能,全善,超然存在,人之特質,非物質性,正義以及仁慈(Various authors. “Logical Arguments for Atheism". Internet Infidels, The Secular Web Library. Retrieved on 2007-APR-09. 。)
神義論無神論者認為神學家加給神的各種性質不能與現實的世界調和。他們認為全知,全能和全善的神並不能解釋一個存在著罪惡痛苦以及神性隱退的世界(Drange, Theodore M. (1996). “The Arguments From Evil and Nonbelief". Internet Infidels, Secular Web Library. Retrieved 2007-04-18.。)佛教的創始人釋迦牟尼也曾提出過類似的論證。(V.A. Gunasekara, The Buddhist Attitude to God..於2008年1月2日從此原始頁面存檔. In the Bhuridatta Jataka, “The Buddha argues that the three most commonly given attributes of God, viz. omnipotence, omniscience and benevolence towards humanity cannot all be mutually compatible with the existential fact of dukkha.") (维基百科, 無神論. 10/May/2010)
哲学和逻辑推理/ 宗教教义中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一些人接受无神论拒绝有神论的理由是基于更积极的逻辑推理的。一些宗教教义中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或者它们与科学或历史事实相矛盾,因此这些宗教信仰中所描述的神不存在。例如,无神论者可以根据以下两个事实反驳一个创造世界的神的存在:第一,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表明从来没有发生过世界范围的洪水;第二,宇宙的演化过程与创世记的描述不相符合(参见大爆炸理论)。(维基百科. 无神论. June 18 2009查閱)
罪惡問題/伊壁鸠鲁悖论(維基百科.罪惡問題. July 08 2009查閱)
罪惡問題(Problem of evil)是宗教哲学和神学中如何使邪恶或苦难与全知全能全善的神和谐的问题,由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提出。罪惡問題又被称为邪恶问题、苦難問題或伊壁鸠鲁悖论.(Epicurean Paradox)世界上存在罪恶,挑戰了任何仁慈万能的神的存在,因为任何仁慈的神都希望消除罪恶,而任何万能的神都可以消除罪恶。这一推理被基督教护教者威廉·克雷格(William Lane Craig)称为“无神论的杀手锏”。(维基百科. 无神论. June 18 2009查閱)
舉證責任又可稱提供證明的責任(英語:Burden of proof),在法律意義上, 檢察官不能任意起訴犯罪, 應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的規定,負起舉證責任,不能任意臆測、推定、扭曲、硬拗、拼湊、羅織。在法律意義之外,提供證明的責任是指在提出新理論或主張的同時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明的責任。一般而言,聲明方具有提供證明的責任,僅僅說「你不能反駁這個觀點」是不夠的。當某人提出一個大膽的主張,其他人沒有責任反駁這一主張,責任在於提出主張的人自己給出證明。
長久以來,許多許多基督教辯護士已經找到了許多不同的哲學論點和證據作為證據來證明上帝的存在。你可能會驚奇地發現“有三百多種證明上帝的存在”的論點為”無神怪胎”( godlessgeeks)而創作。 (Dawkins, 2006. p.85)這些論點包括許多著名的托馬斯·阿奎納(Thomas Aquinas)的“主要或無法移動的動者之爭論”,“第一或獨立自存的原因之爭論“和”宇宙論論證“。其他的論點可以是“可能性和必然性”,“完美/本體”,“設計/目的論”,“奇蹟”,“帕斯卡下注”,“個人/神秘經驗”,“信仰主義”,“道德” ,“度” ,“美”,“經文”,“Adired宗教科學家”,“貝葉斯” ”(Prime or Unmoved Mover Argument”, “First or Uncaused Cause Argument” and “Cosmological Argument”. Other arguments could be “Possibility and Necessity”, “Perfection/Ontological”, “Design/Teleological”, +“Miracles”, “Pascal’s Wager”,”Personal/Mystical Experience”, “Fideism”,”Moral”,”Degree”,”Beauty ”,”Scriptures”, “Adired Religious Scientists”,”Bayes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