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神論的罩門—-有神論者可能要求無神論者證明神不存在,但舉證責任應在有神論者肩上。

【摘錄自: 何宗陽 編著. 虛幻不存在的神—-不想談又不得不談的「神的是否存在」問題.

   

舉證責任

有神論者可能要求無神論者證明神不存在,但提供證明的責任應在有神論者肩上。

舉證責任又可稱提供證明的責任(英語:Burden of proof),在法律意義上, 檢察官不能任意起訴犯罪, 應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的規定,負起舉證責任,不能任意臆測、推定、扭曲、硬拗、拼湊、羅織。在法律意義之外,提供證明的責任是指在提出新理論或主張的同時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明的責任。一般而言,聲明方具有提供證明的責任,僅僅說「你不能反駁這個觀點」是不夠的。當某人提出一個大膽的主張,其他人沒有責任反駁這一主張,責任在於提出主張的人自己給出證明。

雖然信徒可能認為: :「這世上不能證明上帝是不存在的。」, 科學沒有上帝不存在的的證據,但很明顯,任何人都不能證明不存在的東西,當然,包括不存在的上帝。

羅素的茶壺

   

羅素的茶壺(Russell’s teapot),有時被稱為天體茶壺(Celestial Teapot),是一個比喻.首先是由哲學家羅素( 1872年至1970年) ,旨在駁斥這樣的想法–即在懷疑論者反駁無法證偽的宗教主張一事上, 舉證責任在於懷疑論者。在一篇題為“有沒有上帝? ”– 1952年委託(但從未出版)給畫刊雜誌,羅素寫道:(Russell,1997, pp. 542–548.)

如果我建議–地球和火星之間有一個瓷茶壺,在一個橢圓的軌道上繞著太陽旋轉,沒人能夠反駁我的說法—如果我是小心地補充說,茶壺是非常小的,即使我們最強大的望遠鏡也無法被發現。但如果我去說,因為我的主張不能被反駁,在以人的理由懷疑它這一部分這是一個不能容忍的推定,我一定會被認為是胡說八道。但是,如果存在著這樣一個茶壺是在古籍中被肯定,在每個星期日被教導它是神聖真理的,並在學校灌輸到兒童的頭腦中,那麼, 在一個啟蒙時代或在一個較早的審判官時代,猶豫地相信它的存在將成為一個怪癖標誌和給精神科醫生有權去關注懷疑者的。

長久以來,許多許多基督教辯護士已經找到了許多不同的哲學論點和證據作為證據來證明上帝的存在。你可能會驚奇地發現“有三百多種證明上帝的存在”的論點為”無神怪胎”( godlessgeeks)而創作。 (Dawkins, 2006. p.85)這些論點包括許多著名的托馬斯·阿奎納(Thomas Aquinas)的“主要或無法移動的動者之爭論”,“第一或獨立自存的原因之爭論“和”宇宙論論證“。其他的論點可以是“可能性和必然性”,“完美/本體”,“設計/目的論”,“奇蹟”,“帕斯卡下注”,“個人/神秘經驗”,“信仰主義”,“道德” ,“度” ,“美”,“經文”,“Adired宗教科學家”,“貝葉斯” ”(Prime or Unmoved Mover Argument”, “First or Uncaused Cause Argument” and “Cosmological Argument”. Other arguments could be “Possibility and Necessity”, “Perfection/Ontological”, “Design/Teleological”, +“Miracles”, “Pascal’s Wager”,”Personal/Mystical Experience”, “Fideism”,”Moral”,”Degree”,”Beauty ”,”Scriptures”, “Adired Religious Scientists”,”Bayesian”)。

然而,這些“證據”是站不住腳的,無法進行科學的測試方法,換句話說,他們顯然缺乏邏輯上令人滿意的證據。 任何聲稱者就有“舉證責任”,以顯示令人邏輯滿意的證據,這意味著證據必須是直接的,明顯的,客觀的,無可辯駁的,來說服別人他所的聲稱是一個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