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到底是不是中國的一部分?—-美日英加, 中國,台灣的「獨白集錦錄」
何宗陽編譯作
有關“臺灣問題” 或者“臺海問題”或者“兩岸問題”, 及其關鍵問題“台灣到底是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曾略見拙作《嚴肅的政治文字遊戲: 臺灣問題—– 美國,英國,日本,加拿大 不「 承認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是中國領土)的理由。 》今再補美日英加, 中國,台灣的「獨白集錦錄」來見證此一議題的縱錯複雜, 詭異難理。
台灣到底是不是中國的一部分?—-美日英加, 中國,台灣的「獨白集錦錄」
美國: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認知(acknowledge), 而不是承認(recognize)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但此後,美國政府一直保持模糊政策,直至2004年中,美國政府因應民進黨政府激進動作,不得不開始日益清晰其一個中國、不支持台獨的政策。美國國務卿鮑威爾在訪問北京時,明確表態台灣不是獨立的,並且不享有作爲一個國家的主權。這是美國至今爲止最明確的表態。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在提及關於最終主權地位時,均使用“福爾摩沙”(Formosa),而其他時候則使用“台灣”(Taiwan)。
日本:
日本已正式通過采用了一個中國的政策,根據該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理論上的唯一合法的中國政府。然而,和美國類似, 日本理解和尊重,而不是承認(recognize)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英國
,加拿大:
英國,加拿大已正式通過采用了一個中國的政策,根據該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理論上的唯一合法的中國政府。然而,在加拿大和英國的案件裡,雙邊書面協議陳述,雙方各自留意(take note)北京的立場,但不用支持(support)這個詞。英國政府的立場,即“台灣的未來由海峽兩岸的人民和平決定”已多次表示。
中國:
中國總理溫家寶說,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僅我們老一代人不要忘記,不能丟掉;我們年輕一代海外遊子們也不能忘記,不能丟掉。這比我們的生命還重要。…. 他指出,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一九四五年《波茨坦公告》和一九七一年第二十六屆聯大通過的二七五八號決議,都明白無誤地確認了台灣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這已經成為國際上的共識。 (2004年05月10日中新社倫敦五月九日電http://news.sina.com.cn/c/2004-05-10/11062495165s.shtml)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指出: 1895年4月,在日本發動的那場侵華戰爭中戰敗的清朝政府被迫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全島和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馬關條約》是一個掠奪性的不平等條約,但也不妨視為最早載明台灣歸屬的國際協議。它至少證實在因戰敗割讓給日本之前,台灣毫無疑問是屬於中國的領土。
1943年12月1日,中國、美國、英國三國首腦發表《開羅宣言》,明確宣告三國對日作戰的宗旨之一,就是要迫使日本把它從中國竊取的領土,包括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共同簽署、蘇聯也於後來加入的《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肯定了《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顯然,這兩份重要的國際法文件一方面明確了日本侵占台灣的非法性,另一方面也為中國收復台灣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根據。
饒戈平說,1945年10月25日,中國政府派出的行政軍事人員抵達台灣,正式接受駐台日軍投降,宣告結束日本的殖民統治;同時收復台灣,接收對全台灣的治理,恢復對台灣行使中國的領土主權。以此為標誌,台灣正式回歸祖國,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重新成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直至今天,未曾改變。(新華網北京2005年10月24日電)
曾任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現任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任內曾撰文說: 台灣自古就是中國領土,抗日戰爭的歷史又一次以鐵的事實予以充分的證明。 抗戰爆發後,中國政府在《中國對日宣戰佈告》中明確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關係者,一律廢止。抗戰爆發後,中國政府在《中國對日宣戰佈告》中明確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關係者,一律廢止。 《馬關條約》自屬廢止之列。 《馬關條約》自屬廢止之列。 這一佈告同時鄭重宣布:中國將“收復台灣、澎湖、東北四省土地”。這一佈告同時鄭重宣布:中國將“收復台灣、澎湖、東北四省土地”。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發表《開羅宣言》,明確宣布:“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 ,並勒令日本將所竊取的中國之領土,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無條件歸還中國。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發表《開羅宣言》,明確宣布:“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 ,並勒令日本將所竊取的中國之領土,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無條件歸還中國。 1945年7月,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取得全面勝利前夕,由中、美、英三國簽署(蘇聯後來補簽)的《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1945年7月,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取得全面勝利前夕,由中、美、英三國簽署(蘇聯後來補簽)的《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1945年9月,日本簽署“伏降文書”,其投降條款表示:“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 1945年9月,日本簽署“伏降文書”,其投降條款表示:“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 1945年10月25日,在同盟國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儀式上,中國政府代表向全世界宣告:“自即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國主權之下。”台灣光復的事實和國際法文件都無可辯駁地說明,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945年10月25日,在同盟國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儀式上,中國政府代表向全世界宣告:“自即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國主權之下。”台灣光復的事實和國際法文件都無可辯駁地說明,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陳雲林, 2005.《求是》撰文:牢記歷史開創未來)
台灣藍營(中國國民黨):
11份有關台灣地位之文件
| 文 件 | 內 容 |
| 1943年《開羅宣言》 | 日本所竊取的中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
| 1945年《波茨坦宣言》 | 第8條指出《開羅宣言》應該實施 |
| 1945年《日本降伏文書》 | 日本投降並接受《波茨坦宣言》 |
| 1950年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言 | 聲稱台灣主權未定,須待太平洋恢復安全、對日和約簽訂或由聯合國決定 |
| 1951年《舊金山和約》 1952年《中日和約》 |
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名意與請求權 |
| 1954年《中美協防條約》 | 領土一詞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 |
| 1972年《上海公報》 | 美國認知海峽兩岸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
| 1972年中國、日本建交文報 | 聲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 1978年中國、美國建交文報 | 美國認知中國立場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
| 1982年《八一七文報》 | 美國繼續認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保證不搞「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 |
資料來源:台北市長馬英九、《蘋果》資料室 (2004.11.11蘋果日報A2)
國際法學者丘宏達曾於93.11.20 聯合報 A15撰文陳述: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 有國際法效力
國際法院一九七八年在「愛琴海大陸礁層案」中指出:聯合公報也可以成為一個國際協定。
《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九版:「一項未經簽署和草簽的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
日前行政院院會討論教育部修訂高中歷史課程綱要時,涉及有關台灣地位、開羅宣言與舊金山和約等爭議,本人認為必須從國際法的角度加以檢視澄清。
首先,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發布的「開羅宣言」為中、美、英三國領袖在開羅開會討論對日戰略及戰後善後問題後的重要成果,主要內容為聲明日本所竊自中國的領土,例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歸還中華民國。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美、英三國發布「波茨坦公告」,提出日本在投降前應行接受的條件,其中一項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此項「公告」旋經蘇聯政府連署。同年九月二日,日本簽署「降伏文書」,接受「波茨坦公告」,換句話說,也等於接受了「開羅宣言之條件」。
質疑「開羅宣言」效力者,通常是認為該宣言非條約,或是以是否簽署代表其效力,唯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名稱並不影響條約的特性。國際法院一九七八年在「愛琴海大陸礁層案」中指出,聯合公報也可以成為一個國際協定。在西方國家最流行的國際法教本:前國際法院院長詹寧斯改寫的《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九版也說明「一項未經簽署和草簽的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
關於法律拘束力
《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彙編》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入列
此外,一個文件是否視為條約,最簡單的推定就是看是否收錄於國家的條約彙編。美國國務院所出版的《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彙編》一書中,將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列入,可見這兩個文件是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文件。再者,常設國際法院在一九三三年四月十五日對東格陵蘭島的判決中指出,一國外交部長對於外國公使在其職務範圍內的答覆,應拘束其本國。一國外長的話就可在法律上拘束該國,則開國宣言為三國的總統或總理正式發表的宣言,在法律上對簽署國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最後,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是二次大戰期間最重要的文件,草擬兩個文件的每個會議紀錄都長達幾百頁,足見是經過冗長而仔細的考慮與討論後,才達成協議,這種文件當然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這點只要看看西方著名國際法學家的意見就知道。例如,勞特派特改編的《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八版中,關於宣言的效力有下列說明:「官方聲明採取由國家或政府元首簽署的會議報告並包含所獲致的協議之行式時,依規定所包含的確定行為規則之程度,得被認為對有關國家具有法律上拘束力。
關於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盟國在美國舊金山締結對日和約,其第二條乙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由於這個條款並未明文規定台灣歸還中國,因此就產生了所謂「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主張。
關於台灣地位未定論
「中日和約」締結國為中華民國與日本
日本法院判決說明台灣已歸屬中華民國
但當時的時代背景為由於會員國為誰代表中國而爭論不休,為避免延誤議程,故中華民國並未被邀參和約,在這種情形下,依條約拘束締結國原則,中華民國並未簽署和約,當然對中華民國沒有拘束力。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中日和約。因日本堅持以舊金山和約為藍本,而當時中華民國政府退守台澎,國際局勢不利,只有對日讓步,所以中日和約只承認依照舊金山和約規定,放棄台澎,卻未明定台澎歸還中國。但和約既在中華民國的台北市簽署,締結當事國為中華民國與日本,日本雖未明言台灣及澎湖群島交還給中華民國,但其降服文書既已接收波茨坦公告中實施開羅宣言之條件,則當無疑義。
而且和約中有些條款是以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為前提,例如第十條規定:「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之居民…。」中日和約的照會中也說:「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或將來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關於「台灣地位未定論」方面,其實自中國光復台灣到一九五O年六月止,並沒有什麼「台灣地位問題」,有的只是中華民國與中共之間的內戰問題。因此,美國國務卿愛契遜在一九五O年一月五日的記者招待會中說:「中國已經治理台灣四年。不論美國或其他盟國對於該項權力與佔領,均未發生疑問。當台灣變成中國的一省時,無人對他提出法律家的疑問。」而且必須指出,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中國對日宣戰時,就宣告廢除了中、日一切條約,馬關條約當然也在內。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訂的中日雙邊條約再度確定這個事實。所以在法律上日本統治台灣的根據-馬關條約 - 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就失去了,台灣自應恢復其在馬關條約前的地位,及恢復為中國領土。
此外,雖然中日和約並未規定台灣歸還中國,但有幾個日本判決做出了這種解釋,說明台灣已歸屬中華民國。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東京高等裁判廳對賴進榮一案判決中說:「至少可以認定昭和二十七年(一九五二)八月五日中日和平條約生效以後,依該條約之規定,台灣及澎湖諸島歸還中國,台灣人依中華民國之法令擁有中國之國籍者,當然喪失日本國籍,應以中華民國之國民待之。」一九六0年六月七日大阪地方裁判廳在張富久惠告張欽明一案說:「至少可以認定為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亦即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昭和二十七年(一九五二年)中日『和平』條約生效之時,即喪失日本國籍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賴進榮案並已收錄由聯合國出版之國家繼承資料中,可見日本態度相當明確。
綜上論述,開羅宣言與波次坦公告均係有關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會議後產生的文件,具有國際法效力。而台灣為中華民國之領土也是毫無疑義。
(丘宏達/世界國際法學會常任副會長【美國馬里蘭州】 93.11.20 聯合報 A15)
臺灣所有權狀的歷史一覽表
| 年 代 | 歷 史 事 實 | 歷 史 文 件 | 人 口 數 |
| 1624年(距今380年) | 荷蘭取得台灣統治權。荷蘭人建立臺灣殖民地,以安平為首府,建奧蘭耶城(Orange),1627年改為熱蘭遮城(Zeelandia),即今安平古堡。註:西班牙人於1626年登陸雞籠(今基隆)。1629年在滬尾(今淡水)建聖多明哥城(Santo Domingo)。1642年為荷蘭人所逐。 | 荷蘭人為生產米糧,自閩南招募人手,自1637年到1652年,約有2萬名閩南人移民臺灣,從事稻米、甘蔗的種植。漢人開始增加。漢人約10萬人,原住民約50萬人(平埔族30萬,高山族20萬),合計60萬人。 | |
| 1662年2月7日(距今342年) | 鄭成功取得台灣領土主權後,建立東寧王國。 | 鄭成功與荷蘭定訂和約(1662年2月7日),第二條規定:熱蘭遮城及一切城外工事、大砲、武器、糧食、商品、貨物,以及其他一切屬於公司的東西,均移交給國姓爺。 | 明鄭時期人口約200萬人。漢人快速增加,確實人口比例難以斷定。 |
| 1683年8月(距今321年) | 大清帝國取得台灣領土主權。 | 1684年4月14日,清廷下詔,於台灣設置郡縣,將延平王國原承天府轄下天興、萬年兩縣之地,重劃為一府。臺灣府隸屬福建省,府下轄臺灣、鳳山、諸羅三縣。1885年9月5日,上諭發表臺灣建省,任命劉銘傳為首任巡撫,11月17日正式實施。 | 人口增加到250萬。 |
| 1895年4月17日(距今109年) | 清政府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臺灣永久割讓予日本。註:5月25日台灣官紳成立「台灣民主國」以抗日;10月21日台南府城陷,抗日失敗。 | 馬關條約第二款規定:一、中國將管理下開地 方之權,併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 日本佔領臺灣初期,人口約258萬多人,到了1934年增為519萬多人,其中漢人約472萬4千多人,原住民約20萬6千多人,日本人約26萬2千多人。 |
| 1937年7月7日 | 日本發動盧溝橋事變,中華民國奮起抵抗。至1938年10月底,武漢、廣州相繼淪陷,中華民國領土失陷泰半。註:1941年12月9日中華民國正式對日本宣戰。 | ||
| 1943年12月1日 | 蔣中正委員長與美國總統羅斯福、英國首相邱吉爾在埃及開羅聯合發表對日作戰之目的與決心之公報,通稱為「開羅宣言」,宣佈臺灣歸還中華民國。註:1943年11月26日簽署;1943年12月1日公布 | 開羅宣言」聲明: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有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自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 |
| 1945年7月26日 | 中、美、英發表波茨坦宣言,確認開羅宣言「臺灣歸還中華民國」的主張。 | 中美英三國政府領袖公告,促日本立即投降文告第八項: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 |
| 1945年8月14日 | 日本昭和天皇發表終戰詔書,宣布接受波茨坦宣言及無條件投降,即接受「臺灣歸還中華民國」的條件。 | 昭和天皇詔書要旨:朕鑒於世界大勢與帝國之現狀,欲以非常之措置,收拾時局,資告爾忠良之臣民,朕已命帝國政府通告中美英蘇四國,接受其共同宣言。 | |
| 1945年9月2日、9日 | 日本分別簽署向同盟國及中華民國投降文件,即簽署正式文件確認「臺灣歸還中華民國」。 | 日本向同盟國投降文件(1945年9月2日)茲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首領於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茨坦所發表,其後又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舉之條款。日本向中國降書(1945年9月9日)一、 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已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二、 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三、 吾等在上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將領,願率領所屬部隊向蔣委員長無條件投降。 | |
| 1945年10月25日 | 台灣光復中華民國光復臺灣,正式取得台灣領土主權。 | 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中正下達日本降將岡村寧次第一號命令(1945年9月9日):在中國境內(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除外)、臺灣以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所有一切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向本委員長無條件投降。 | 光復初期人口約600萬人,1949年7月約713萬人 |
| 臺灣行政長官致日方代表第一號令命(1945年9月9日)遵照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及何總司令命令,及何總司令及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項備忘錄,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及行政人員,接受台灣、澎湖列島地區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並接受台灣、澎湖列島之領土、人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 | |||
| 1949年10月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成立,取代中華民國政府在中國大陸的統治權,但中華民國政府仍保有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的統治權。 |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初期,人口約750萬人 | |
| 1952年4月28日 | 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合約,日本再度確認臺灣領土主權已移轉予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約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
| 1952年4月28日 | 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正式放棄臺灣領土主權,美國結束軍事佔領日本。註:舊金山和約於1951年9月8日簽訂。 |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乙項規定:日本茲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
| 1972年9月29日 | 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表共同聲明,日本再度確認波茨坦宣言「臺灣歸還中華民國」,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主張。註:1978年8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簽訂和平友好條約。 | 共同聲明第三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之一部份。日本國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此一立場,十分理解、尊重,堅持基於波茨坦第八項之立場。 |
(92.10.9星期四 中央日報第三版) 資料:國民黨文傳會黨史館 製表:華志豪
國統會「一個中國涵義」
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國統會舉行第八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一個中國涵義,全文如下:
一、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雙方所賦與涵義有所不同。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來統一以後,台灣將成為其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我方則認為「一個中國」應指一九一二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但目前之治權,則僅及於台澎金馬。台灣固為中國的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的一部分。
二、民國三十八年(公元一九四九年)起,中國處於暫時分裂之狀態,由兩個政治實體,分治海峽兩岸,乃為客觀之事實,任何謀求統一之主張,不能忽視此一事實之存在。
三、中華民國政府為求民族之發展、國家之富強與人民的福祉,已訂定國家統一綱領,積極謀取共識,開展統一步伐;深盼大陸當局,亦能實事求是,以務實的態度捐棄成見,共同合作,為建立自由民主均富的一個中國而貢獻智慧 與力量。 (97.7.6 自由時報A6記者彭顯鈞)
彭明敏(1923年8月15日-),台灣著名的國際法學者,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台灣獨立運動領袖之一, 一九九二年回台,第一場演講就說沒有人能拿出一張證明台灣屬於中國的國際法文件,公開挑戰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合法性。(沈建德, 請陳雲林拿出證據.2009年12月22日自由時報 )
現為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沈建德於2009年12月22日自由時報曾為文《請陳雲林拿出證據》力陳:
…話說一九九二年彭明敏教授回台,第一場演講就說沒有人能拿出一張證明台灣屬於中國的國際法文件,公開挑戰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合法性。國際法學者丘宏達立即以「開羅宣言」為基礎,「波茨坦宣言、日本降書」確認,在聯合報反駁。丘說,這三個文件都刊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條約大全,當然是國際法文件。
馬英九和陳雲林的「理論」和丘宏達大致相同。例如陳於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在共產黨《求是》雜誌發表「牢記歷史 開創未來」說:一、台灣自古是中國領土,一八九五年因馬關條約被日佔據;二、但一九四一年中國對日宣戰同時廢止馬關條約;三、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台灣歸還中國;四、一九四五年日本在台北中山堂向中國政府投降,而因此歸結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逐點駁斥如下:
一、光緒五年(一八七九年)清翰林院的「乾隆府廳州縣圖志」說:「台灣府,自古荒服之地,不通中國,名曰東番,明天啟中,為紅毛荷蘭夷人所據,屬於日本」。日本天皇都不敢因此主張「台灣自古是日本領土」,何況康熙、雍正都說過,台灣自古不屬中國。
二、中國廢約並未取得台灣,去問國際法庭就知道。
三、參加開羅會議的英國首相邱吉爾,一九五五年在英國國會答詢說,他沒同意台灣交給中國。且美國國家檔案局也證實,開羅宣言不是條約。
四、日本政府及其駐台代表齋藤都表示,日本沒將台灣交給中國(或中華民國),齋藤因此被惱羞成怒的馬英九逼走。(沈建德, 請陳雲林拿出證據.2009年12月22日自由時報 )
李筱峰, 台灣歷史學家與政治評論家, 曾為文《台灣自古不屬中國》論述台灣自古不屬中國的史證
李文詳細綿長, 閱覽需有點耐心)
台灣自古不屬中國的史證
在台灣長期受「中國」國民黨教育洗腦的人,一定會習以為常認為「台灣自古就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對岸中國的北京政權,也經常對外宣稱「台灣自古即為中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
其然乎?豈其然乎?讓我們從具體的史例及史料來了解:十七世紀初,西方勢力東漸,荷蘭人曾於一六○二年及一六二三年兩度佔領已隸屬明帝國的澎湖,第一次經沈有容交涉,荷蘭退出澎湖;第二度佔領時,明帝國當局再度要求荷蘭撤離澎湖,荷蘭則一邊提出通商要求,一邊派兵襲擊廈門沿海。明帝國官方在與荷蘭代表交涉當中,曾建議荷蘭不妨到台灣去,並表示會派遣商船前往台灣大員(今台南安平)貿易。荷蘭遂於一六二三年十月派員先到大員觀察,並進行要塞工事,但仍未退出澎湖,明政府只好以武力解決,雙方經過八個多月交戰,最後議和,在和約中達成三項協議:
一、荷蘭退出澎湖;
二、荷人退出澎湖後去佔領台灣,明政府沒有異議;
三、准許荷蘭人今後在明帝國通商,明帝國商船也可以往台灣及爪哇與荷蘭人交易。這就是荷蘭人在一六二四年進入台灣,建立台灣史上的第一個統治政權的背景。可見此時的明帝國,並沒有認為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
在《明史》〈外國列傳〉中,出現有「雞籠山」條,其中這樣記載:「雞籠山在澎湖嶼東北,故名北港,又名東番,去泉州甚邇。…」這個雞籠山,指的就是台灣。與朝鮮、安南、日本、琉球、呂宋等,同被列在〈外國列傳〉中,可見它不是明帝國的本國領土。
……..一六六二年鄭成功在廈門提出攻取台灣之議,部將們反對,因為那是海外之地,不是反清復明的目的地,經過鄭成功力排眾議,決意攻台,行前表文告說:「本藩矢志恢復,切念中興,恐孤島之難居,故冒波濤,欲闢不服之區,暫寄軍旅,養晦待時,非為貪戀海外,苟延安樂。」從文告中可知台灣當時是「海外」的「不服之區」,不是中國的領土。
鄭成功的兒子鄭經退守台灣後,建立東寧王國,自稱「東寧建國,別立乾坤」,外國文書稱他為「The king of Tyawan(Taiwan)」,這個東寧政權,是台灣史上漢人建立的第一個獨立政權,也不屬於中國(清國)管轄。一六七九年清朝政府向鄭經提出最後的和談條件時,其中說到:「自海上用兵以來,朝廷屢下招撫之令,而議終不成,皆由封疆諸臣執泥削髮登岸,彼此齟齬。台灣本非中國版籍,…」台灣自古不屬中國,這裡又得一明證。
……..東寧王國在一六八三年八月降清,可是清帝國卻等了八個月之後,才決定將台灣納入其版圖。原來清廷內部還在考慮台灣這個島嶼要不要正式併入版圖,而有台灣棄留之爭。原先主張棄台的康熙皇帝還這樣說:「…台灣屬海外地方,無甚關係;因從未響(向)化,肆行騷擾,濱海居民迄無寧日,故興師進剿。即台灣未順,亦不足為治道之缺,…海賊(指鄭氏)乃疥癬之疾,台灣僅彈丸之地,得之無所加,不得無所損。…」「…海外丸泥,不足為中國之廣,裸體文身,不足共守。日費天府金錢而無益,不如徙其人而空其地矣。」早在十六世紀末,西方諸國即已覬覦台灣,不意到了十七世紀八○年代,清國皇帝竟然對台灣沒有領土野心,真是時代的異數。不過這也再次說明台灣原本就不是中國的領土。經過八個月的觀望考慮,清國最後才決定把台灣併入版圖,台灣被併入中國版圖應該從此時算起,此時已是十七世紀八○年代中,是近世,不是古代,何來「自古」之說。所以從來雍正皇帝才說:「台灣地方自古不屬中國,我皇考聖略神威,拓入版圖。」而清朝的史家趙翼也說:「台灣自古不隸中國」。
既然台灣自古不屬中國的史證歷歷在目,為何中國北京當局和在台灣的親中國學者會一口咬定台灣自古即屬中國?他們所憑何據?原來他們僅根據兩處資料:一是根據《三國志》〈吳書〉的記載:「(黃龍)二年春正月,遣將軍衛溫、諸葛直將甲士萬人浮海求夷洲及亶洲。…得夷洲數千人還。」夷洲是不是台灣,至今尚無直接證據,退一萬步說,假設夷洲真的是台灣,但是派兵來台灣擄人回去,又沒有在此設官治理,台灣怎麼成為其治下的領土呢?這個歪理如果講得通,則日本侵略中國時,也抓了不少中國人,中國是不是日本的一部分?中國學者的另一個根據更好笑,那就是根據《隋書》〈東夷列傳〉所記載的,隋煬帝曾派軍隊人海到「琉求國」抓人的事。琉求國指的是台灣固然不錯,但是這和前項「得夷洲數千人還」同樣是侵略行為,更何況資料中記載此事結局是「…擄其(琉求國)男女數千人,載軍實而還,自爾遂絕。」
既然明明「自爾遂絕」(從此以後便斷絕了),不是反而證明台灣不屬中國了嗎? 台灣隸屬中國的時間是在清朝統治的二一一年(一六八四 ~ 一八九五),清帝國雖然併吞台灣,但並不把台灣視同其正規領土,而另眼看待台灣,採封山禁海之策,從一六八四年起有上百年的時間採嚴格的海禁政策,直到一八七五年以後才真正開放移民。但是到了一八九五年的馬關條約,又把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了。
開羅宣言, 波茨坦宣言
日本治台五十年,台灣當然又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到了一九四五年八月中,日本天皇廣播宣布投降,當時日本表明接受波茨坦宣言而投降,是指接受其無條件投降的要求,而不是就此確定戰後的領土轉承歸屬問題。因為,不論波茨坦宣言,或是開羅宣言,都只是戰爭中的意願表述或對話,僅屬盟國方面的要求或立場聲明,而不是國際條約,不具國際法效力,自不發生領土的轉承歸屬的效力。領土的轉承歸屬,須待當事的雙方所簽訂的國際條約(如後來的對日和約)才能算數。再說,即使一九四三年底的開羅會議中蔣介石提出「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的要求,但開羅宣言最後並無正式簽字。日本終戰的投降,不是向中華民國投降,而是向聯合國盟軍投降,聯合國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於日本正式表明投降後,發布聯合國第一號命令:「在中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應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將軍投降。」所謂中國戰區,並不等於中華民國領土,而是聯合國盟軍的中國戰區,這是就軍事意義而言。台灣就在這種情況下,由蔣介石派員接管(蔣介石指派何應欽將軍,何應欽再指派陳儀來台接受投降)。
一九四五年十月廿五日陳儀銜命在台北公會堂(今中山堂)接受日本投降。因為是代表聯合國盟軍受降,所以受降會場正面懸掛的是聯合國大旗,以及中、美、英、法、蘇等國的國旗,還有五強元首的巨幅照片。禮堂大門前也寫有「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典禮」等字樣,這些佈置都明白說明日本是向聯合國盟軍投降,陳儀其實是代表盟軍受降。
雖然當時號稱「台灣光復」,但究其實質,是一次過渡時期的軍事暫時接管。話說回來,雖然當時對台灣的接管,在本質上是聯合國盟軍最高當局委派中國戰區的最高統帥蔣介石派人接管台灣,但就國際默契上,大抵認為等正式訂定對日和約之後,台灣當然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
台灣地位未定論
誰也沒有料到,後來中華民國政府還來不及和日本完成正式簽訂和約手續,就被中共推翻,逃離原來中華民國領土,退到地位有待國際條約來確定的台灣,而埋下後來所謂「台灣地位未定」的爭議。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逃退到台灣的翌年,一九五○年六月廿五日,韓戰爆發。兩天後,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台灣中立化宣言,提出「從此次北韓攻擊南韓的戰爭行動,可以明白看出共產主義者不僅是進行破壞行動,更居然訴諸武力,…在此情況下,台灣若落入共產主義者手中,將直接影響到太平洋區域的安全。因此,我已下令第七艦隊防止任何對台灣的武力攻擊。另一方面,我也對台灣的中國政府呼籲停止向中國本土全面的海空作戰行動,台灣將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的安全恢復,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後,或者聯合國予以考慮,才能確定。」 此即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盟國的四十八國代表終於在舊金山與日本簽訂了對日和約,其中第二條規定:「日本應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的權利、權限及請求權」(十一月十八日日本國會批准生效)此和約中,沒有說明日本放棄台澎之後,將之交給誰承接。當然這是根據杜魯門聲明所作的巧妙安排,使得繼承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得不到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來接管台灣。在舊金山對日和約的四十八國當中,並沒有包括「中華民國」,因為此時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逃離了原來中華民國建國以來的絕大部分國境,而正流亡在地位未定的台澎。台澎並非與日本作戰的地區或國家,而是戰時日本的領土,因此台澎不可能產生一個統治政府出來參與交戰雙方的和約問題。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正式放棄台澎之後,才在翌年(一九五二)四月派代表來台北與流亡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日華和平條約」(即「中日和平條約」)。在條約中,日方仍未表明領土的歸屬。不過在規定條約適用範圍的第一號照會中,雙方言明「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以上雖是當時「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歷史背景,然事隔五十幾年,流亡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台灣近達五十年,已成事實,加以九○年代以降,台灣民主轉型,擁有民選的國會、民選的總統,有自己的貨幣、自主的海關,擁有舉世肯定的自由人權。地位應該已經確定,主權也應清楚才對。 ….
我們台灣人民應該體察歷史,當年我們的部分先祖逃離中國原鄉,就是要尋求新生的天地。撫今追昔,我們今天豈有往「一個中國」的黑洞鑽的道理?
(李筱峰 , 台灣自古不屬中國,現在也是. 2001年1月7日 星期日 自由時報)
巴布, 在部落格http://blog.nownews.com/zs7519 有一篇力排眾議的獨特見解, 茲全部轉載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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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27 01: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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